关于鄂州市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
- 2025-02-17 11:31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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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做好鄂州市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“跨省通办”工作,根据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税(2015)72号)、《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“跨省通办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残联厅函(2022)63号)等文件精神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。
一、申报对象
本市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(以下简称用人单位)。
二、申报时间
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。
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,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,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三、申报条件
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(含1年)劳动合同(服务协议),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残疾人是指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(1至8级)的人员。
四、申报方式
(一)网上申报。用人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(http://zwfw.hubei.gov.cn),在搜索栏输入“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”,点击“在线办理”,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残联(葛店经开区、临空经济区选择市本级),依次点击“在线办理”“去登录”和“法人登录”自助办理。
五、申报材料
(一)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。
(二)存在以下情况,还需提供下列材料:
1、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,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,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,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线疾人就业人数,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。所申报的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,应提供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《劳务派遣合作协议》以及派遣单位资质。
2、联网认证系统核验社保、医保数据信息不通过的,用人单位可提供社保、医保部门开具的参保缴费证明。
3、联网认证系统核验工资数据信息不通过的,用人单位可提供残疾人职工个人银行流水进行申报。
(三)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审核后,认定数据同步发送至税务机关,已办结的,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。
特此通告。
附: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
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
鄂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027-53018950 鄂州市滨湖南路95号(桂花名居)
鄂城区残联 027-56909161 鄂州市鄂城区古楼街道与武昌大道交叉路口东南100米
华容区残联 027-60586607 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体育路36号华容区残疾人联合会
梁子湖区残联 027-53081006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文明楼